立契約書人: (承租人名稱) (以下簡稱甲方)
(服務提供人) 宅急網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契約適用之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連線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約定之。
前項所稱連線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係指甲方透過租用乙方之社區網路線路及路由來使用乙方所提供連接網際網路之數據服務,如透過xDSL 或 網路專線等方式上網。
第二條
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品,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三條 (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xDSL ( x Digital Subscriber Line ):泛指各種透過通信線路(包括銅絞線及光纖)實現點對點高速網路傳輸之調變/解調變技術,包括ADSL、SDSL、HDSL、VDSL等。
- 網路專線:係指利用Ethernet 網路線路或光纖線路供給使用者上網用。
- 固定虛擬IP:係指乙方提供甲方固定之虛擬IP位址。
- 社區網路:在集合式住宅大樓佈建之區域網路,使該大樓住戶透過路由器與網路位址轉換技術共用真實IP,藉此區域網路線路來連接網際網路。
第四條 (服務提供之內容與免責聲明)
- 乙方提供社區網路服務。基於社區網路共享頻寬之特性,甲方所能連網速率依其所在社區地理位置、時段及該社區用戶使用習性時有變動,乙方僅能告知甲方最高可達之上網速率,無法保證甲方最低可用速率。
- 乙方提供的網路係開放性網路,乙方不保證各種資訊資源之正確性與完整性,倘甲方因擷取使用網路資料而導致損失時,乙方亦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乙方為維護社區網路之連線品質,對有影響該社區其他用戶上網品質之虞的用戶,得限制其頻寬、暫停服務、或退還其未到期費用來終止服務,甲方不得異議。
- 乙方使用網路位址轉換技術讓用戶共享真實IP上網,少數需要真實IP的連線服務會受此限制,甲方應先確認所欲使用之網際網路服務無需真實IP。
- 乙方提供甲方一個固定虛擬IP,若甲方有多台電腦上網需求者,須自備或向乙方購買IP分享器。
- 本服務以戶為單位,甲方不得私自接線提供他戶使用。對甲方自備之無線路由設備亦應設定加密,防止第三人竊取頻寬使用。
第五條 (相關業務之申請)
- 乙方提供甲方自備連網設備的維修服務,若甲方有需求時可向乙方申請,由乙方服務人員依故障狀況在現場向甲方報價,經乙方同意始進行維修,並於完成後當場收費。
- 甲方可使用乙方網站【會員專區】所提供之附屬服務。
第六條 (法定代理人責任)
甲方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辦理申請時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甲方如有積欠乙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七條 (試用或鑑賞期)
對未曾使用過乙方服務之甲方,乙方依廣告文宣之承諾給一定期間之試用或鑑賞。若甲方未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不同意本約條款、或不接受乙方資費方案時,則本約自動解除,若甲方不同意續用者,則需以任何管道主動通知乙方,乙方將派員拆除其線路。此情況下甲方無需繳納租金,也不須給予乙方任何形式之賠償。
第八條 (租用及暫停)
乙方所提供之資費方案皆為預繳制,甲方所選之方案相關內容載於本書正面裝機單。
租約期間甲方不得提出暫停計費之要求。
第九條 (續約)
除信用卡定期扣繳方案外,租期屆滿前,甲方可至官網選擇帳單通知方式(簡訊、電子郵件),乙方將依甲方選擇之帳單通知方式,通知甲方辦理續租繳費。
甲方可參照乙方官網(www.jgnet.tw)所公告各項最新資費方案,重新選擇合意之租期或速率方案使用。
乙方收到甲方續期租金後,視為本約繼續有效,否則本約自動終止。
第十條 (退租)
- 甲方欲提前終止契約時,應親自(或代理人)到乙方營業場所辦理終止契約及補退費等手續,並應附甲方(及代理人)身分證件正本、委託書等憑證辦理。乙方可依該方案【月繳】之牌告價費率按日計算甲方該期至當日已使用天數之租金,並扣除當期享有的優惠(如裝機費優惠、贈品費用、違約金等)後,如有餘額時返還甲方;若不足時,甲方須補繳之,且不得轉讓剩餘網路天數。
- 甲方採用信用卡定期代繳方案者,須以任何管道主動通知乙方停止扣款。當月使用若未滿一個月,仍以一個月計價扣款。
- 若甲方裝機時乙方有提供網路設備者,甲方於退租時應一併將該等設備維持在堪用狀況下退還給乙方。若設備有損壞或遺失者,乙方得沒收甲方所繳設備押金。
- 甲方於租期屆滿經乙方通知後未於期限內繳費、或乙方接獲甲方不再續用之表示時,本約到期後自動終止。
- 契約終止後一年內,乙方依電信法的規定須保留甲方帳號、客戶資料、及通聯紀錄。一年後依法刪除之。
第十一條 (移機)
若甲方搬遷至乙方有提供服務之社區仍欲繼續租用時,雙方須重訂契約,甲方剩餘租期轉至新址續用,甲方遷移之新址不適用於首次安裝優惠。若有服務之社區,乙方將派員至新址安裝網路線路並向甲方收取移機工程費700元,或甲方再預繳一年租費,則免收。如新址無法供裝時,甲方可依第十條辦理退租。
第十二條 (復線)
甲方退租一年內欲在原裝機地址恢復使用時,可向乙方申請並重新選擇資費方案,甲方恢復使用不適用於首次安裝優惠,乙方派員至甲方原裝機地址恢復網路線路,並向甲方收取復線費500元,或甲方可預繳一年租費則免收復繳費。復線後本約恢復有效,雙方無須重訂契約。
第十三條 (連線服務相關費用及繳費方式)
- 乙方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均以其網站(www.jgnet.tw)公告為準。租費如有調整時,應自本次租約到期日後按新費率計收。
- 續期繳費方式有:持手機條碼至便利商店繳款、ATM轉帳、銀行匯款、官網會員專區線上信用卡及ATM繳費、親臨本公司營業據點繳款等,本公司不再寄送紙本帳單與紙本發票。
第十四條 (積欠費用之處理方式)
- 乙方之資費方案均為預繳制。
第十五條 (服務中斷之處理)
- 乙方各項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更動及停機,應於三日內以明顯之方式公告於網頁上或以電子郵件等其他適當方式提前通知甲方。
- 甲方租用本服務,因乙方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當月月租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扣減,縱係不可抗力事由所致者,亦同:
連續阻斷時間 | 扣減下限 |
12小時以上~未滿24小時 | 當月月租費減收5% |
24小時以上~未滿48小時 | 當月月租費減收10% |
48小時以上~未滿72小時 | 當月月租費減收20% |
72小時以上~未滿96小時 | 當月月租費減收30% |
96小時以上~未滿120小時 | 當月月租費減收40% |
120小時以上 | 當月月租費全免 |
- 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實際障礙開始之後為準,障礙開始不明者,以乙方察覺或接到甲方通知,推定為停止通信開始時間。
- 通信開始之時間,以實際通信開始之後為準,通信開始不明者,以乙方察覺或接到甲方通知,推定為通信開始時間。
第十六條 (甲方之責任)
- 甲方對租用本服務所產生之各項費用有按時支付之義務,並對停用乙方服務前產生之費用有繳納之義務。
- 甲方在使用本服務時,應遵守本契約第十七條所列之使用規則。
- 乙方依照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核對並登錄甲方資料,甲方申請本服務時,應提供真實完整之個人資料。如有不實,發生任何糾紛時,應由客戶自行負責。甲方個人資料如有變動時,應以 傳真、 書面或 電子郵件 通知乙方,乙方得詢問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如甲方怠於通知或所提供之資料有誤,因此對其權益造成任何影響,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 乙方採用電子發票作業,若甲方發票中獎時,乙方將依據甲方所留聯絡資料進行通知,若甲方所留聯絡資料未及時更新,導致通知未達所致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 甲方如遭他人植入電腦病毒或其他足以干擾網際網路正常運作之程式,甲方應配合乙方作相關之處理,乙方必要時得暫停其使用。若上述情形係非可歸責於甲方事由所致者,其停止通信期間,乙方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扣減當月月租費。
第十七條 (甲方應遵守之使用規則)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甲方負一切法律責任,乙方得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
- 甲方蓄意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
- 甲方在網路上發表或散布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反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 甲方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
- 甲方有濫發電子郵件、蓄意破壞他人電子郵件信箱或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危害通信之情事。
- 甲方有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行為者。
第十八條 (乙方之責任)
- 乙方應每日二十四小時處於可提供本服務之狀態。
- 乙方應維持連線之品質及正常運作。
- 乙方應提供客戶服務以處理障礙排除、網路設定詢問、故障報修等事宜。
第十九條 (資訊保密義務)
- 甲方同意乙方為推介多元化商品服務,得利用甲方個人資料行銷乙方關係企業及受託代銷等各合作廠商之商品服務。
- 乙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甲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前揭事項、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乙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關於甲方個人資料乙方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細則實行。
第二十條 (禁止濫發電子郵件)
- 乙方如發現甲方故意或因感染電腦病毒而發送大量未經請求之電子郵件情事時,得要求甲方立即停止發送;或要求甲方即時回覆,否則依第十七條規定處理。
- 乙方接獲他人檢舉甲方擅自寄發電子信,經查證屬實者,乙方得暫時擱阻甲方所有IP網段之發信功能。
第二十一條 (契約之修改)
- 本契約條款及用戶須知條款如有任何變更者,乙方應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並訂定相當期限供甲方決定是否同意契約條款變更。
- 甲方若不願接受變更後條款或未於上開期限內做出同意與否之決定,視為不接受契約條款變更,得按第十條辦理解約。
第二十二條 (申訴服務)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服務時,除可撥叫乙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得至乙方網站、或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申訴,乙方應在營業時間內立即處理。
乙方之服務專線為03-355-7460、02-2553-3777,乙方之服務電子郵件位址為:service@jgnet.com.tw
第二十三條 (契約之解釋)
本規章未規定之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